[正义网]汤维建:莫让”科学证据”成为滋生司法掮客的温床

07.03.2016  17:44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被冠以‘科学证据’的美称,然而我国一些司法鉴定机构过 度市场化、趋利化、企业化的倾向和趋势,让本应成为追求真相的司法鉴定,变成了掩盖真相的手段。”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6全国两会系列访谈”时,就我国司法鉴定现状进行分析,建议加快推动司法鉴定法治化进程,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

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问题 

汤维建掌握的数据表明,到2014年底,我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000多家。司法鉴定已成为司法活动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汤维建看来,由于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体制的缺失,过度的市场化、趋利化发展,虚假鉴定、矛盾鉴定等层出不穷,鉴定成为滋生腐败、司法掮客的温床。

汤维建说,在司法鉴定中,司法掮客时常露出身影,他们也被称为“司法黄牛”。比如,发生医疗事故后,马上就有人找到患者家属,要求帮其打官司、搞鉴定,甚至垫资“买断官司”,最终胜诉后从中分成。

汤维建说:“迄今为止,我国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意义上的文本,只有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后,为司法鉴定业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宏观法律保障,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成长发挥了推动作用。但现在看来,这一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一些举措并没有真正落实。”比如,虽然《决定》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统一登记管理部门,但保留了其原有管理体制,只是限定其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在《决定》实施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化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司法鉴定机构与管理部门脱钩、司法 鉴定管理统一化的目标仍然没有实现。

司法鉴定为 正义 而非 盈利

现行司法鉴定制度造成的另一弊端就是导致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唯利是图”。汤维建介绍说:“2013年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中,就经费来源看,国家全额拨款的机构、差额拨款的机构、自筹自支的机构占比分别为5.5%、9.3%、85.2%,自筹自支机构所占比例继续增长,比上年增长2%。从设立的主体来看,其设立的主体以企业为主,公益性组织为辅。

我国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基本界定为营利性组织,类似于其他类型的服务企业。对鉴定机构如此定性,说明我国对鉴定机构的准司法性缺乏考虑,从而使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陷入盈利化的误区。”汤维建说,“用钱来买鉴定,使得原本为了追求真相的鉴定变味,成为掩盖真相的手段。为追逐更大利益,一起案件中 出现多次鉴定、反复鉴定,不仅浪费了鉴定资源,而且影响了司法鉴定公信力。而错误的鉴定还会导致冤假错案出现,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汤维建建议,国家应当加大对鉴定机构的资金支持,加强政府参与司法鉴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等,确保司法鉴定的公益性质。他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一样,属于为司法提供专门服务的事业单位和准司法机构,属于特殊的公益性法人机构。应当遏制和矫正鉴定机构过度市场化、趋利化和企业化的倾向和趋势,尊重鉴定机构的准司法与公益属性,促进鉴定机构健康、科学发展。

除了财政支持外,汤维建还建议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鉴定机构的发展,探索构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公益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其他资助方式,来设立或帮助建立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法 应列入立法规划 

在汤维建看来,实施多年的《决定》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汤维建介绍,《决定》只有18个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自其实施以来,现实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程序法相继修改和完善;各种关于司法鉴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也大量产生,如,司法部修订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鉴 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

这些新情况都要求将‘司法鉴定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尽快推出。”汤维建说,“‘司法鉴定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取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权,将管理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的权限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同时,审核清理各地方所制定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加强对司法鉴定的全国统一协调管理,消除司法鉴定管理出现的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的状态。”

除立法外,汤维建认为,还应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程序和监督体系,形成以“司法鉴定法”为主干和基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体系。他建议,应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程序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整合目前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构建适用于所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统一的鉴定程序。同时,应全面实行司法鉴定责任制,建立健全认定错误鉴定的标准,按照“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对错误鉴定实行鉴定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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