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学需睁慧眼,签约谨防陷阱

20.03.2018  18:05
  近年来,终身学习的理念深入人心,教育培训产业蓬勃发展。从各种幼儿早教、丰富多彩的青少年特长培训,到包罗万象的成人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俨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少消费者因签约不慎而遭受损失。在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为大家以案说法,解析订立教育培训合同的注意事项。

  案例一:推销承诺天花乱坠,培训合同寡淡如水

  小董专科刚刚毕业,找工作遇到困难,急切地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一天在上网的时候,某培训机构的广告锁定了他的视线,该机构称一年半以内保证拿到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小董心动了。第二天,他来到了培训机构的办公地点,想要咨询一下相关事宜。工作人员再三承诺,培训费2万元,一年半拿不到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全额退款。小董表示自己手头很紧,只有5000元,无法承担高昂的培训费。这时,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其强烈推荐一金融机构的网上贷款业务,小董头脑一热,签署了培训合同,就剩余培训费办理了网上贷款。几日后,小董咨询开课事宜时,工作人员表示未曾承诺保过。小董愤怒之余提出全额退费,培训机构拒绝,并表示如退费只能退还5000元。小董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费。庭审中,培训机构辩称并未做出过承诺。经审查,双方合同中并未就保过一事作出书面约定,书面合同中仅简单罗列了费用构成、学员纪律等内容,而小董并无证据证明培训机构曾作出承诺。经调解,培训机构同意解除合同,退还了大部分培训费用。

  法官提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方便留存、记录明确,是证明双方约定内容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经营者在推销商品和服务时对消费者作出的明确、具体的承诺也可构成双方合同的内容。但依照相关法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诉讼中,一旦经营者不承认曾作出相应承诺,消费者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推销承诺较难取证,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故消费者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注意培训机构是否已将相应承诺写入合同,即便培训机构使用的是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也可要求培训机构在合同中列明备注和双方的特别约定。

  案例二:收费大包干,退费似闯关

  玲玲刚满5岁,对跳舞表现出了极大的天赋和兴趣。于是,玲玲的妈妈多方寻找,打听到一舞蹈水平较高的李姓老师,遂择日到该老师所在的培训机构进行咨询,报名参加了该老师教授的舞蹈课程,交纳了100课时的培训费15000元。课时上到一半,培训机构推出特惠活动,买160课时送40课时,课时费还可再打八折。考虑到李老师的教学效果良好,此价格确实优惠,玲玲妈妈又花费2万余元购买了上述课时。然而好景不长,李老师没过几天就从该机构离职了。培训机构调换了另外的老师代课,学生家长纷纷表示不满,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教育机构以可以调换老师,且合同条款约定不可退费为由,拒绝退还培训费。玲玲妈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合同,退还剩余培训费。庭审中,培训机构仍以合同约定不可退费为由拒绝退费,经过多次调解仍坚持。经审查,该培训合同中未注明授课老师为李老师,且合同背面列有复杂的退费条款,约定退费需扣减相应成本,再根据已上课时比例、学费优惠幅度等计算退费金额,另需分期退还,每次退还钱需提交相应申请,待如此计算下来,玲玲妈妈仅能要求退回部分款项,且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方能领回退款。虽然上述条款系格式条款,但培训机构能够出示证据证明玲玲妈妈在签约时明确知道退费条款的存在及其法律意义。面对严苛的退费条款,玲玲妈妈只好另行寻找其他证据,几经周折方搜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其签约时明确要求上李老师个人教授的课程。这样,玲玲妈妈才惊险地赢得诉讼。法院根据双方实际约定由李老师授课而培训机构无法实现该承诺的情况,判定培训机构违约,玲玲妈妈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主张退还未上课时的培训费。

  法官提示:

  民事法律关系中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按照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对退费规则等作出相应约定,这些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因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详细阅读合同文本。由于教育培训合同多约定消费者在接受培训前预付培训费,消费者应格外注意合同中退费条款的内容,防止订立过分增加自身负担的退费条款。尤需提醒的是,教育培训合同多系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容易出现限制其自身责任或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只要教育培训机构在签约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消费者一旦签约即需受格式条款的约束。上述案例中,合同中约定的是消费者退出培训时的退费规则,而玲玲妈妈举证证明了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故应依法处理解约及退费问题,否则玲玲妈妈的退费请求将难以实现。

  案例三:名称高大上,实际假大空

  小雨自幼爱好弹钢琴,上大学之后,小雨课余时间充裕,一心想要实现钢琴梦。一日,钢琴社的学长向其推荐了学校旁的一个培训机构,小雨遂前去咨询。该培训机构表示,其师资团队强大,分为硕博苑和新星苑两个梯队,硕博苑水平相当于钢琴专业的硕士博士,且梯队内部有一星到五星的五个级别,五星老师的水平最高。经过试听,小雨签约参加硕博苑三星级老师的一对一钢琴培训,并支付了不菲的培训费。然而,培训中途,授课老师跳槽,培训机构先后给小雨换了三位三星级老师,小雨陆续上了十来节课,但总觉得不满意。后来,小雨打听到后换的三名老师均不是钢琴专业的硕士或博士,有的甚至是其他专业的在校大学生。为此,小雨要求退费,培训机构提出只能扣除所有四位老师的课时费后退还剩余费用,小雨则主张后三位老师的资质不符合约定,不应收费。后小雨诉至法院,但法院查明授课教师的梯队、星级均由培训机构自行划分,而为小雨授课的四位老师均被划分为硕博苑的三星级老师,且双方并未约定硕博苑的老师均具有钢琴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故法院仅判令培训机构退还了除四位老师的课时费外的剩余培训费。

  法官提示:

  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师资力量是影响教育培训效果的重要因素,教育培训机构常有内部的师资分级标准,冠以专家、精英、星级等各种称谓,但耀眼的标签并非明确的承诺,消费者应就要求培训机构的各种评级标准作出准确界定,如对师资有特别要求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合同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大华只有中专学历,毕业后长期处于无业状态。一日,在浏览招聘广告的时候,一则招收培训生的信息吸引了他的注意。上面写着:“不限学历,软件培训3个月,公司包就业,月薪起底八千块”。大华激动万分,马上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两万余元的培训费。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三个月软件技术培训结束,培训机构给考核合格的学生介绍工作,直到学生能够以8000元以上的月薪就业。这样,大华开始专心致志地参加培训。课程进行到一半,大华再去上课地点时发现该场所竟在一夜之间被其他公司接手,接手的公司还称无法为其继续培训。无奈的大华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判令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培训费。庭审中,培训机构承认其已经将大华参加的项目转让给其他公司,并称其与接手的公司均已停业,现仅可提供线上学习资料,且公司资金困难无法退费。最终,法院判令培训机构退还大华未使用的培训费,判决生效后,大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尚未取得退款。

  法官提示:

  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合同不同,教育培训合同要求消费者投入时间、精力参与学习,一旦教育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或无法履约,消费者不仅将遭受金钱损失,更会因此损失时间成本与学习机会。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付出的精力通常很大,故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仔细鉴别其经营资质与能力。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注意考察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与能力,选择可信赖的机构,并应在签约时将对方的重要承诺以详尽、准确的方式写入合同,对于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亦应谨慎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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