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王利明:民法总则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作为民法典最重要部分的民法总则的颁行,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将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民法总则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而起到有效规范公权的作用,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众所周知,现代法治强调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对公权进行有效规范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我国民法总则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而展开的,该法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第一次确认了隐私权的概念,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的表述,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该法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扩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规则。这些规定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全面确认和保护,回应了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对私权的保障其实也明确了公权行使的边界,因为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非法侵害和干预个人依据民法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更充分地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治空间。保障私权还意味着要尊重个人的“私法自治”,其本质上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自主,即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相反,私权的行使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个人进入的领域,按照私法自治原则,个人均有权进入。这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主体的创造力。
民法总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具体而言:一是民法总则第5条确认了自愿原则,赋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该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并具体体现为保护所有权、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二是民法总则确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名称、住所、章程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这有利于充分实现社会自治。三是法律行为中扩大自治的空间。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概念中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内涵,增设了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依法作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从而形成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形成相应法律后果的意定主义调整方式。只要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律就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四是民法总则的代理制度旨在扩大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使其突破时间、空间和专业能力的限制,借助于代理人广泛实施各种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软法具有具体针对性、参与性、灵活性等特征。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这就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民法总则还第一次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从而使大量的团体规约、章程等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并受民法调整。这些规定都有助于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从整体上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此外,软法治理也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培育,实现国家治理和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民法总则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有序。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儒学倡导“家齐而后国治”,其实就是把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以治理家庭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因此,民法总则充分重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有序。例如,民法总则完善了监护制度,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再如,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以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关系作为其重要内容,这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原文刊于《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7日 04版,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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