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招生禁用“最大”“最好”

20.04.2016  10:58

  昨天,市教委召开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会,民办高校招生时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高薪就业”“100%就业率”等承诺性用语。

  严禁混淆教育类别

  市教委要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

  招生时,民办高校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备案和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须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简章禁用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照片

  按照市教委的要求,民办高校招生时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图片;所使用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中外合作项目禁用“直升

  民办高校招生时,要把招生专业介绍得明晰、详实。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当在本校办学层次内开展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如“2+1”“2+2”“3+1”项目等,不得使用“预科”“直升”“直通”“连读”等承诺性用语。

  其招生类别要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学习形式要明确分为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网络)教育等。学校要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普通本(专)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培养目标是护士的护理类专业,招生对象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

  民办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境)外学校的课程(含知识产权)、师资、教材,颁发国外高校证书的,须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开展的中外合作交流项目,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交流项目,招生宣传内容可包括与国(境)外某高校合作交流、学分互认等内容,但不得包含涉及取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的内容。

  违规招生可吊销办学许可

  市教委副主任李奕介绍,今年本市将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并与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合作,采取实地走访、网络监控、舆情监测、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各民办高校的招生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测。

  同时,本市还将进一步加大对民办高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力度,通过建立民办高校违规招生管理台账,对存在违规的招生信息、虚假信息、多次违规不调整的学校建立档案,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贾晓燕)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