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制定《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运用规范》

26.11.2014  10:33

      为规范毒品犯罪审查办理程序,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市检一分院公诉部门在总结研究毒品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运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市院研究决定,该规范在全市各分院、各区、县院、铁检基层院侦监、公诉部门印发。《规范》从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完善三部分对毒品案件证据审查与办理的重点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重点。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对办案实践中毒品犯罪各种证据形式的基本种类进行细化,并提出了明确的审查重点;针对毒品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如证人证言审查中的关联证人、特情介入等问题,详细阐述了特殊证据类型的审查规范;依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将采取技侦措施获取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材料,作为专门的证据形式予以罗列,并对其内容与审查重点进行了说明。

      二是明确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运用重点。贯彻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基本原则,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审查判断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证明力。从定罪审查与量刑审查两方面分别进行阐释,规定定罪审查应遵循从一般到具体、客观到主观的原则,概述一般毒品犯罪的证据运用要求,并结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常见毒品犯罪,对证据运用进行重点罗列,突出引导取证的普遍意义;量刑审查强调应当查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应对查明毒品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特情介入、数量引诱等特殊量刑情节的证据,综合确定量刑建议。

    三是明确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完善重点。结合毒品案件办案实践,规定从开展公诉引导侦查与证人出庭两方面,在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进一步补强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强化公诉机关的庭审指控。详细列明了诉前、诉中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并规定承办人应重视引导侦查过程中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针对个案审理中出现的不当取证情况,通过个案监督实施类案引导侦查,最大限度的发挥引导取证的工作效果。在证人出庭工作方面,结合几年来市检一分院开展证人出庭工作的经验,明确规定要在对各类出庭人员出庭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基础上,开展证人出庭工作,并对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关联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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