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脱罪不思悔改起歹念 经法官释法自愿认罪撤诉

11.11.2015  16:28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2012年,被告人王某与其他几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传唤,由于证据不足,王某被放出来,但他并没有因此有丝毫的悔改,竟然打起了同案人家属的主意。王某于2012年7月至8月间与同案人家属(本案被害人)汪某取得联系,谎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人,可以帮忙“捞人”,先后骗取汪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之后王某于2014年7月至9月间故伎重演,谎称自己在河北公安能找到人,可以帮助王某某、朱某“捞人”,骗取王某某、朱某共计人民币30.78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家属主动退还了被害人汪某30万元人民币;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对被害人王某某、朱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78万元进行了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与事实不符为由,依法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提讯了王某,提讯过程中,上诉人变更了上诉理由,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其家属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提讯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确认了上诉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没有异议,之后确认了上诉人对被害人的退赔情况。最后,承办人结合案件情况耐心地向上诉人解释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定:诈骗50万以上量刑的起刑点就是十年,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退赔,退赔款从诈骗数额里扣除。但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再退赔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由于上诉人是在公安立案之后和一审期间退赔的,又没有自首立功的减轻情节,因此一审判决量刑时适当的。经过承办人耐心的解释,上诉人认罪伏法主动要求撤诉,并当即写下了撤诉书。

  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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