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因楼梯湿滑摔伤 起诉餐馆要赔偿获支持

28.09.2015  18:48
  张女士在餐馆吃饭,上厕所后从楼梯滚落摔伤,张女士起诉餐馆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餐馆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二万七千余元。

  2014年9月24日,张女士到密云某餐馆用餐,其从卫生间出来下楼梯过程中,因楼梯湿滑,张女士从楼梯上摔落。张女士之伤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右腕桡骨骨折,右肘冠状突骨折”,花去医疗费1882.26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赔偿,张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庭审中,餐馆一方对张女士在其餐馆摔伤的事实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使张女士在餐馆摔伤,也是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己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无过错,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餐馆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和环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餐馆上下楼梯的地面湿滑,加大了易致人摔倒受伤的危险性,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因此,法院认为餐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女士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张女士作为成年人,下楼梯时应当注意安全,格外小心,但张女士缺乏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摔倒受伤。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张女士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餐馆一方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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