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抵御互联网理财风险 金融检察不可或缺

30.11.2015  12:13

      截至今年3月底,余额宝的规模已经突破7000亿元,登上全球第二大货币基金宝座,其他互联网理财产品也竞相推出,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必然会对监管形成挑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执行者和法律监督者,在打击金融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何确保互联网理财产品健康发展,构筑金融活动监管的最后防线,是极富现实意义的课题。

    余额宝们与传统基金相比,成本小、门槛低,不受时空拘束、不需支付手续费,短时间内即可到账,易激发全民理财的热情,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注入,通过与银行协议存款等方式套利,能够提升利率。不过,余额宝存废之争下的互联网理财风险较大。

    一是支付宝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没有取得基金的销售牌照,不具备代销基金的资格,只能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但实际上其已经产生了代销基金的效果,有“越线”的嫌疑,容易给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是余额宝运营过程中,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投资者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购买基金并进行管理。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支付宝的用户若主张支付宝公司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需要证其存在主观过错,但是电子支付通常都是由计算机后台运营,相关的网络数据和运行模式,普通用户根本无从知晓,用户很难举证。

    三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腾讯公司的微信,涉及支付、基金、通信等多个领域,再比如支付宝公司的余额宝,可以实现基金、转账、支付等多项业务于一体。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多头监管难以协调,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和相互推诿。

    此外,互联网本身存在技术性风险,如病毒、系统漏洞等,很容易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资金失窃和客户个人信息泄露,这些因素都给监管部门提出难题。没有专门应对互联网理财这一新型金融理财模式的监管体系,互联网理财将无法得到健康发展。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走向法治化是必然之路。检察机关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完善金融立法的推动者、行政监管部门权力的制约者、金融犯罪的打击者、金融监管部门的配合者等多个重要的角色。

    一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制发检察建议维护互联网金融良好有序发展。新型金融犯罪呈现专业化、科技化、网络化、职业化的特点。部门监管缺位、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根本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互联网理财中出现的金融犯罪新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将助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级检察机关可充分运用检察建议,重点围绕余额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营销基金资格的明确和规范、互联网理财合同内容条款的完善、监管主体的明确、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等关键问题提出建议,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法院等共同推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重构,以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是以柔性、低调的姿态畅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金融监管权影响着金融市场的配置,在监管过程中极易出现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产生金融业内的腐败,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监管本身并不完善,往往会因为金融监管权力缺乏监督而导致监管失灵。为了金融市场能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检察机关应当以柔性、低调的姿态,避免过早插手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更多地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加强执法司法的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

    三是以专业化、精英化的模式培养金融检察办案人才。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确保包括互联网理财在内的金融案件能够得到科学、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比如,可在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城市设立专门的金融检察部门,使得互联网理财方面的案件能够获得专业化的管辖。注重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金融培训班、金融职业资格教育等方式,提高检察官的金融专业水平,形成兼具金融与法律复合知识的专业人才,更有针对性地发挥出检察权介入的效果。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