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受灾保险缩水 法院判决按原合同赔付

02.07.2015  13:08
  因保险公司未赔付自己所承包的15亩受灾梨树,刘先生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今天,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支付刘先生4.2万元保险金的判决。

  2013年4月,刘先生所在的村委会为其种植的梨树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梨种植保险,保险期间为自当年4月至次年9月。刘先生的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标的为25亩梨树,单位保险金额40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2013年7月,当地发生冰雹自然灾害,造成刘先生种植的梨树遭受损失。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受灾梨树进行了查勘,核实刘先生种植的梨树面积为10亩,赔偿金额为2.8万元。2014年1月,保险公司按照每亩2800元的标准,将10亩受灾梨树赔偿款2.8 万赔付了刘先生。

  后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还有承包的某公司的梨树中的15亩梨树地没有给予赔付。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自己15亩梨树保险金4.2 万元。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及时进行了理赔,尽到了保险人的理赔义务。保险公司在确认实际种植面积并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后,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计算理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4月,投保清单中明确载明刘先生投保的梨树亩数为25亩。2014年1月,保险公司和村委会重新核实村民梨树种植面积时,仅按照该村农业在册人口分树时的底子进行核算,没有对刘先生实际种植的梨树面积进行测量,未将刘先生从其他公司承包种植的梨树面积计算在内。上述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刘先生从该公司承包种植梨树15亩;在保险标的出险后,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梨树总面积并未超出投保清单中载明的25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刘先生种植的15亩梨树所受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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