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认真做好“十三五”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22.06.2016  17:19
   中国林业网6月22日讯     今年是“十三五”采伐限额执行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精神,日前,安徽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安徽省政府关于采伐限额管理文件精神。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林业“双增”目标的实现和林业工作的全局,对于巩固和发展林业改革建设成果、加快推进安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贯彻中央和安徽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要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加快创新型生态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要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安徽省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2016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采伐单位向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由安徽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
  三是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2016年是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第一年,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安徽省政府关于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规定,确保停伐要求落实到位。
  四是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采伐林木要依法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安徽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采伐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权属,以林权人依法持有的林权证为第一凭据;凡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采伐申请人与林权登记人不相符的,均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一律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并统一建立发证量登记台帐和采伐管理档案。
  五是积极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经营管理机制创新。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非林地上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即林木的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者可随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和运输。国有林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安徽省林业厅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鼓励、引导集体和个人规模经营森林并编制科学实用的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六是强化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确保采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安徽省下达的“十三五”采伐限额得到严格执行。加强林业执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行为。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安徽省林业厅每年将组织对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对违反规定核发采伐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发证机关的责任。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问题突出且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公众举报的有关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或限期报告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安徽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