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计生条例:产假最多7个月 再婚可生“第三孩”
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中新社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 曾鼐)今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北京24日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再婚夫妻可生“第三孩”;增7天婚假。
上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官方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即“单独二孩”政策。去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宣布“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意味着无论夫妻双方是否有兄弟姐妹,均可生育两个。
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介绍,之前女职工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及经单位批准后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
北京新修订的计生条例提出,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这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再生育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再生育,是指一对夫妻已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条件又生育的。
根据条例,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再生育一个。
条例规定,夫妻共同生育的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再婚夫妻唯一的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均可再生一个。
婚假也有变动。之前,北京规定“职工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条例取消了晚婚假,但提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此外,独生子女夫妻,当女方年满55岁,男方年满60岁,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等奖励和优待。
资料显示,全面放开二孩后,预估内地今后每年将新增250万新生儿。2015年北京出生人口比上年减少3.6万人,出生率为7.96‰,达近五年来最低水平。(完)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