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15.01.2015  16:19

  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结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常用燃油价格变化情况,经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决定,本市自2015年1月15日起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1元/运次,取消之后本市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

  在2015年1月15日至1月21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燃油附加费政策并行,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未调整计价器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1月22日起,本市所有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市交通委运输局会同公安交管、公交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执法总队组织安排自1月15日至21日期间,集中对全市所有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调整,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工作,按时取消燃油附加费,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市交通委运输局和交通执法总队等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大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运营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