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标配”出台

06.03.2015  10:46

  昨天,市政府公布《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托老所、新能源车位均被列入这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配”文件中,新建小区设施如未能达标,将无法销售。

  依据意见,规划配置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方便居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尽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中明确,大幅增加居民汽车场库指标,指标为每户0.3至1.3个车位。车位指标按旧城地区和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及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销售类或租赁类)等不同住房情况分别配置,配置标准中含电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新能源车车位应占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18%。此外,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还应设置无障碍车位,以确保残疾人便利使用停车位。

  托老所将成为居住小区的“标配”。依据“配置指标”要求,每处托老所一般规模建筑面积从过去的630平方米增至800平方米,包括日间照料床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其中日间照料床位应不少于10张。

  机构养老设施宜独立设置,若用地紧张,可与托老所合并设置,且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体设施等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每所机构养老设施一般规模300床,最小规模100床。另外,每所残疾人托养所最低规模100床,也可与机构养老设施合并设置,须安排床位及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诊等设施。

  依据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原则,确保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其中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完成建设,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时序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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