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五项改革举措加强检委会建设

09.11.2015  15:36

    检察委员会是各级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院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自2014年被列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以来,朝阳院结合改革方案和总体要求,在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工作中实行了五项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确定职责权限,规范议案范围

    一是制定权力清单,限缩议案范围。经过深入研讨,结合朝阳院实际办案情况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权力性质、案件影响等因素,制定权力清单,清晰划分检委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权限,明确检委会研究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出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了检委会研究讨论“重大分岐、法律适用存在疑难、对检察工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案件,实现了检委会议案范围的限缩。

    二是突出办案主体,厘清权责关系。规定检委会就有关案件做出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意见,主任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对所做出的决定负责;主任检察官的决定被改变或部分改变的,主任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自2014年正式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来,朝阳院检委会共研究决定案件188件,同比减少68件,规范检委会议案范围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二、增强司法属性,提升决策质量

    一是确立会前阅卷工作机制。规定所有上会案件需由2名以上专职检委会委员进行全面阅卷,重点案件要由多名委员进行阅卷;专职委员在阅卷的同时,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对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进行论证,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这一做法充分保证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掌握,减少了其他委员因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导致的案件误判。

    二是重视委员对案件的亲历性。改进上会案件汇报方式,建立上会案件办案组成员共同汇报案件制度,要求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全面阐述观点;对案件证据尤其是案件关键证据,要求全面示证,如在研究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由于涉案证据多,案件事实复杂,承办人利用多媒体技术手段展示证据,保证了委员们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了解。

    三是建立挂职副检察长、检察业务专家参与研讨制度。检委会审议案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提升检委会决策的法律专业性,朝阳院从高校聘请挂职副检察长担任检委会委员,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并要求本院的检察业务专家、高层次人才列席检委会,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三、重视机制创新,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建立上会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提升办案质量。由检委会办公室协助专职委员对所有上会案件,尤其是检委会决定改变主任检察官意见的案件进行定期评估,重点评估上会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等内容,旨在发现上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并由检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检委会汇报,并向业务处室反馈。自2014年至今反馈存在问题案件11件,促进了案件规范化办理,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

    二是建立上会案件汇报质量评估机制,改进汇报质量。对上会案件汇报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事实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条理是否清晰等十项评价指标,重点评估汇报人审查认定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形象及表达三项内容。由检委会办公室定期分析形成报告向检委会汇报,同时根据评估报告反映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大大提高了案件汇报能力。

    四、完善检委会职能,强化监督指导

    一是加强对内部执法的监督。建立专项复查制度,对捕后不诉案件、法院判无罪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案件等,由检委会办公室牵头,制作复查分析报告,交由检委会审议,开展专项监督。建立专项督察制度,每季度审议《执法规范化督察报告》,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规范问题加以监督。

    二是加强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通过研究类案、类罪,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自2014年以来,审议通过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等5个办案指导性意见。集结总结典型案例,发布《朝阳办案参考》,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办案指引。研究制定检察业务工作指导性文件,如《检察各环节听取律师工作意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细则》等,2014年以来,已研究通过了10余项业务规范性文件,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积极整改,推进规范化建设

    一是建立问题通报制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并立即改正。经过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归纳总结出在报告移送、文件制作、系统操作等方面问题集中,分别形成报告向主任检察官联席会通报,建立季度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并立即改正。

    二是建立文书检查制度,保证文书的准确规范。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检察委员会纪要》、《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在下发前进行检查,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上会报告、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审判表、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反馈表、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书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文书内容及时改正。

    三是建立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督察及公示制度,保障决定事项执行到位。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专人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开展督察,并于每月在内网对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对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明确时限要求和文书规范,同时建立相关文书的备案归档制度。

    四是建立统一应用系统使用规范审查和培训制度,提高系统操作的规范化水平。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上会讨论议题报送时间、移送文书完备性、决定事项文号、文件会签与审批等检察委员会统一应用系统的各项工作进行具体审查,保证符合规范要求,建立对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新进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系统操作的熟练程度。同时,协同案件管理办公室、技术处等职能部门,切实保障检察委员会统一应用系统操作的规范化。

 

    拟稿人:研究室 高哲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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