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向五家行政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22.10.2015  18:36
  旅行社收取、保管、退还出境旅游押金纠纷频发亟需行业规制、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短于民事诉讼最长时效致使查明事实受阻、公证机构在使用人脸验证系统确认申请人身份时尚无统一规程……针对在近期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上述问题,10月22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专题通报了三起相关典型案例,并分别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司法局五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出境游押金到期不退 “驴友”怒诉旅行社还本付息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参加“泰国一地6天5晚”旅游项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在支付押金并完成本次出游后,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依约退还押金,却遭拒绝,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某旅行社抗辩称,实际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系该社员工毕某某,邵女士主张的款项汇入到了毕某某的账户,没有实际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某自2014年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请。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某在与邵女士签订合同期间系某旅行社的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据、发票等文件均加盖有该旅行社的印章,旅游合同内容也已履行完毕,因此毕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使毕某某没有得到某旅行社的授权,其行为对邵女士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故判令某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并生效。

           押金收取乱象丛生 亟待出台行业规范严加规制

  当前,在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因旅游所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朝阳法院发现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

  所谓出境旅游押金,是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游时,为了防止因游客滞留境外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旅游目的国、游客自身情况、以往中国公民实际滞留境外情况等,在游客出境前要求其缴纳的旅游保证金。自我国开放出境游以来,收取出境旅游押金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均没有相关规定,亦无相应的行业性规范予以规制。

  目前,我国针对旅游市场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2009年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出境旅游押金进行规范,既未规定游客是否必须交纳出境旅游押金,也未规定旅行社对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条件、收取方式、管理手段及退还方式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加之个别旅行社不及时归还旅游押金的不诚信经营、旅行社自身管理不规范等,使得因此引发的旅游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旅游者交纳出境旅游押金后不能得到及时归还,出境游押金被侵占、挪用现象频发,旅游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项合理化建议 法院为出境游押金管理建言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出境游押金管理,维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朝阳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规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数额。

  二是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出境旅游押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用途、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宜采用第三方托管,采取旅行社、游客与银行等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由游客将款项直接汇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账户,以保证旅游押金的安全。

  三是出境游组团社要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管好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以及合同、发票、账款、公章,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制度,防范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以及利用出境旅游押金非法牟利等现象。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财政部等四单位同时被建议

  在当天上午的新闻通报会上,朝阳法院还通报了另外两起案件:

  一起是承建房屋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因某银行支行依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将作为关键证据的会计档案销毁,而造成对双方争议的付款事实查明受阻。针对会计档案有的保管期限短于民事诉讼最长时效的问题,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中短于20年的统一修改为20年以上,同时建议细化会计档案交接流程、加快推进电子档案长久保存,以备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预防法律风险。

  另一起是当天上午刚刚审理的武某某诉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武某某要求被告黄某某将已卖给自己的房产腾空。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某却称,是案外人利用了公证处使用的人脸验证系统漏洞,冒名办理的公证委托,将黄某某名下的房产卖给了武某某。现相关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因此,朝阳法院当庭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针对公证机构使用人脸验证系统确认公证申请人身份时缺乏统一规程的问题,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出台更为明确具体的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规范、评估计算机技术加入到公证程序身份审查工作中的可行性、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流程的培训及管理。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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