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22.02.2017  20:42

  以下当事人因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我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王乐娟


  三、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6幢十层1105(园区)


  四、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五、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六、处罚日期:2017年2月2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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