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有关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的相关意见

21.04.2016  09:59

  原标题: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有关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的相关意见 “河长制”推进河湖水环境长效治理

  动员基层力量,设置“河长”,组织团队,合力维护河湖生态环境。近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长制”成为解读《意见》的关键词。

  基层“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市、区两级分别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市、区两级“总河长”分别由市长、区长担任,负责抓好实行“河长制”的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市、区两级“副总河长”分别由主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担任,负责配合市、区 “总河长”抓好“河长制”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市管河湖设立市、区、乡镇或街道三级“河长”及市级“河长助理”。市级“河长”由市水务局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监督区级“河长”和市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区级“河长”由河湖属地区政府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监督乡镇或街道“河长”和区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最后,基层“河长”由河湖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市级“河长助理”由市管河湖相关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定期向市级“河长”报告工作情况。

  《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河长”的巡查职责。市级“河长”每半年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检查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除此之外,各级“河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集工作例会,听取下级“河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好相关协调部署工作。

  集纳社会力量严查违法行为

  对于污水直排、垃圾乱堆乱倒和违法建设的三项“严查”,《意见》中强调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违法情况的信息公开。

  乡镇、街道“河长”要牵头组建河湖巡查员队伍,定期开展河湖排污口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建立污水直排公众举报渠道,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立即上报处理;要落实河湖日常巡视责任到人,并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发现在河岸、湖岸乱堆垃圾和向河湖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要认真追查原因,及时有效处置;各级“河长”要加大对河湖违法建设的排查力度,建立河湖违法建设台账,及时研究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河岸、河面、河底立体治理

  市水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河面、河底、河岸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治理是本次《意见》在治理思路上的重点。

  围绕“清河岸”,以治理“脏、乱、差、违”为重点,相关责任部门应组织开展河湖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于河岸、湖岸堆积的垃圾渣土,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在“加强监管执法,按照清理存量、杜绝新增”原则的指导下,要逐步拆除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违法建设,实现河岸安全整洁。“清河岸”的预期目标为,到2017年,全面关停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小作坊、小饭馆、小理发店、小农贸市场、小废品收购点、小洗车点。

  针对“清河面”,要加强河湖水面清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综合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清理河湖水面垃圾和有害水生植物。原则上,每天打捞2次,如有降水应适当增加作业频次、延长作业时间,切实保持河湖水面清洁。此外,要加强河湖生态环境用水管理,根据天气情况实施水资源精确调度,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泄污蓄清。

  关于“清河底”,要在做好相关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实施河湖清淤疏浚,及时清除影响行洪的垃圾、树障、违法围垦、违法建设等阻水障碍物。

  河湖面源污染从源头掐断

  河湖的面源污染是指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水和地表径流冲刷进入水体并污染水体的现象。

  在控制由降水带来的河湖面源污染方面,《意见》指出,因地制宜建设雨洪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加大雨水管线建设力度,实现雨污分流,促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

  在控制由地表环境带来的河湖面源污染方面,《意见》要求通过综合技术措施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19年,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加强环境卫生作业,减少污染物进入城乡排水系统;加强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严格落实“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转运、区处理”相关措施。(刘柏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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