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残疾孩子入学更方便(政策解读)

24.02.2017  12:07

  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残疾人入学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有哪些规定?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作出解读。

  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

  1994年颁布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理念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残疾人入学还存在一定困难;教学规范需要加强,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教师的数量、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强。

  两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入学安排,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条例》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三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合理配置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为了强化对教育教学的规范,提升残疾人教育质量,《条例》规定:一是义务教育,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是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三是高中以上教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为了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任职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