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新政发布 鼓励开发历史遗留等旅游项目

17.12.2015  12:31
      为推动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培育发展新动力,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
      据悉,旅游业就业容量大、经济带动性强,在扶贫开发中作用显著,正成为我国扶贫攻坚的崭新生力军。因此,《意见》特别提出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政策要求。此外,还鼓励开发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旅游项目。
      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据了解,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土地使用面临规划衔接不足,一些旅游建设项目难以落地,以及用地政策系统性不够等新问题。此外,随着乡村旅游、文化旅游、自驾车房车旅游、邮轮游艇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的兴起,新的用地政策需求旺盛,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面临不明确的难题。
      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落地,针对规划衔接不够问题,《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有效的规划衔接机制;二是按照旅游项目建设时序及时保障用地;第三,则是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据悉,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旅游业就业容量大、经济带动性强,在我国扶贫开发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正成为我国扶贫攻坚的崭新生力军。
      因此,《意见》特别提出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政策要求。同时,明确了乡村旅游的用地政策,从明确用地供应和方式两方面支持旅游扶贫。
      此外,《意见》还表示,将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根据政策,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使用上述土地建设旅游项目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鼓励开发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旅游项目
      《意见》提出,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开发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对政府收回或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允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合并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复垦投资主体,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最后,《意见》还提出5条管理措施,一是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用途管制;二是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即在风景名胜区除符合规划和依法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不得向需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
      第三,是严格执行土地价格政策;四是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不得为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修改相关规划;五是严格旅游设施用地改变规划用途管理。(记者 贾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