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04.03.2016 15:53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各区、分局税政(二)科、非税收入科:
为积极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规范执行操作,并做好向缴费人宣传和辅导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件执行依据问题
经与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了解,该局正在办理转发财税[2016]12号文件,在我市转发文件未下发之前,我局应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执行,各区分局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即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关于征管系统操作问题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为便于相关缴费人的操作,核心征管系统开发人员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对“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申报征收-财行税明细申报-城建税及附加(内网、外网)”、“分税种有税申报缴款模块(网上综合申报)”、“各缴款书录入模块(上门申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改造,即在上述模块保存申报时增加提示及系统操作。具体变化及操作内容例示如下:
第一部分 纳税人端改造操作说明
(一)分税种有税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后,选择“纳税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2、选择“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如下图所示:
3、选择“分税种有税申报缴款”,如下图所示:
4、选择“营业税--**税目”,单击“继续”
5、录入营业税对应的“计税金额”,确认申报数据后,单击“保存并生成缴款书”,如下图所示:
6、步骤1-5与原操作步骤一致,点击“保存并生成缴款书”后,系统自动校验营业税的月计税金额合计值是否小于等于10万元(按季纳税的为30万元),如果营业税的月计税金额合计值≤10万元(按季纳税的为30万元), 系统自动屏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款数据, 如下图所示:
(二)“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后,选择“纳税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2、选择“城建税及附加申报”,如下图所示:
3、选择“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如下图所示:
4、系统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5、之后的操作步骤与原操作步骤一致。
(三)“委托国税代征附加税” 操作说明
第一种方式:1、登陆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确认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成功后,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纳税人确定进行缴款后,跳转到地税网上缴款系统进行缴款操作,如下图所示:
2、进入系统后,系统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第二种方式: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在首页点击进入“纳税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2、点击进入“委托国税代征附加税”页面,系统增加提示,如下图所示:
3、在国税申报完增值税后,系统自动校验月销售额(营业额)是否小于等于10万元。如果月销售额(营业额)≤10万元,系统校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是否为空:如果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为空,带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61042899、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减免金额=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本期应纳金额;如果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为空,带出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54042899、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本期应纳金额;
点击“明细申报流水号”,查看申报明细信息;点击“缴款凭证序号”,查看银行缴款凭证。如下图:
第二部分 税务干部端改造操作说明
(一)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后,点击进入“申报征收”磁贴,如下图所示:
2、点击进入“财行税明细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3、点击进入“城建税及附加”,选择“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如下图所示:
4、系统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5、之后的操作步骤与原操作步骤一致。
(二)“各缴款书录入(上门)”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在首页点击“核心征管”磁贴进入页面。
2、选择“申报征收--各缴款书录入”进入各缴款书录入页面
3、系统在重要提示中增加如下提示,如下图所示:
4、之后操作步骤与原操作步骤一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非税收入管理处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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