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规定:教科书发行不得搭售教辅材料

23.08.2015  13:00

  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通知要求,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通知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成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评议推荐工作。

  通知要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据悉,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