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满两年继续实施需立法
1月18日下午,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场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就《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回答记者提问。该修订草案提出,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如需继续实施,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规定。其具体表述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修订草案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多年来,常委会实行“两审两通过”的审议安排,这种安排不利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不利于提高立法质量。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常委会开始实行“二审三通过”的审议程序,2015年,又将审议程序调整为“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对于需要经过三次以上审议通过的法规项目,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两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在将修订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时解释,这种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有效地解决好专业性、基础性问题,为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提供基础;有利于难点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以妥善解决。
昨天的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萍补充解释,这样做能够拉长审议程序,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便于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作者:任敏
[责任编辑: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