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提供虚假房源 房地产中介遭起诉

20.10.2015  14:20
  原告杨某诉称,其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中心得知高某出售位于大兴区房屋一套。2014年3月1日,杨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5000元,并以该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75万元。当日,杨某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通过银行转账向卖房人高某支付房款定金15万元。后杨某得知,中介公司先后为高某提供6次居间服务,致使高某通过同样的手法套取购房款。杨某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高某提供的是假房源信息,杨某购房款被转走。

  杨某认为,其支付的购房款无法追回,该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实提供真实房源是其主要义务,中介公司提供虚假房源致使其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存在巨大过错,无权要求给付居间报酬,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杨某将该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中介服务费,赔偿购房定金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10月22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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