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5]55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 厅( 委、办、局):经国务院同意,今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今年7月底,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争取2年内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3年内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近期,我部对各省(区、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筹备组建情况进行了调度,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也有少数地区还在等待观望、工作停滞不前,影响了全国工作进度。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确保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领导。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农业部、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服务“三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项重大政策,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省级农业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要事来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及时向分管省(区、市)领导汇报中央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亲自审定省级工作方案,必要时亲自协调部署,推动工作落实;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围绕关键环节,扎实推进方案制定、部门协调、宣传培训等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相关责任单位要具体抓,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岗位和个人,确保每项工作有人管、有人跟、有人办,遇到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向我部财务司反映、咨询,确保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积极主动作为。省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和把握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独立性、专注性”的特点和要求,主动作为,提高农业部门参与权、话语权。要强化统筹协调。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与财政、银监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上报省领导协调解决,尽快形成省领导牵头抓总、部门协调配合、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尽快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发挥行业优势。在担保机构设立、服务对象选择、业务内容确定、风险防控等方面要做好向导、把好关口,充分反映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的诉求,确保农业信贷担保真正为“三农”服务。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贷款产品、服务方式,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让农民获得更好更优惠的信贷服务。要注重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会、刊发新闻稿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新理念、新做法,强化对财税改革新要求和金融保险新知识的学习培训,努力培养农业领域的财政专家、金融专家。我部也将继续举办省级培训班,组织各地交流学习。
三、加快工作进度。省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银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三部委《指导意见》精神和7月3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今明两年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筹备工作。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率先作为、率先突破,确保2016年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能够正式运营,发挥作用。省级实施方案在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及时与农业部、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沟通,并于9月底前报送三部委备案,届时我部也将组织座谈会,交流通报各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今年年底前,我部还将会同财政部、银监会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情况开展督导,督导情况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下年度中央财政安排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