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首例行政负责人出庭案开庭审理
20.05.2015 22:2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5月19日,在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被告席上,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彭菲及工伤保险科科长王秀江出庭应诉。在法院看来,这是一件简单不过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在笔者看来,这仅仅是一个缩影,在“民告官”案件中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敢于出庭应诉,敢于承担执法所带来的责任。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纯属是滥用职权强行作出的,依法应当撤销。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房人社工伤人X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判决被告不予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原告北京房山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公司)向法庭宣读起诉状。2013年6月29日该搅拌公司职工晋某在早晨上班的途中,自己所骑摩托车与三轮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晋某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2014年6月25日晋某爱人隗某以晋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房山人力社保局),经调查确认核实后,房山人力社保局于今年1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现混凝土搅拌公司不服房山人力社保局所作出的决定书,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份决定书并判决不予认定晋某为工伤。
被告房山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彭菲及工伤保险科科长王秀江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并发表答辩意见,正面回答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所适用的规定等问题。彭菲副局长在庭上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晋某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故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告所述上述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依法定职责程序调查核实确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之处”。
晋某的妻子隗某作为晋某的委托代理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此次庭审。
庭审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答辩,庭审纪律有序、严肃。本案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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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15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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