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召开“涉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19.07.2016  18:08
  2016年7月15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涉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已审结案件中涉及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暴力、夏令营、暑期自助游和兼职六类案件选取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旨在引导学生、家长、教育机构、培训公司等在暑期期间从事相应活动时,重视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危险防范意识、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

  据统计,从2011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房山法院共审结了涉及暑期学生事故的案件640件,其中暑期学生因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致伤、甚至死亡的案件133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20.78%;暑期学生自助游受伤、死亡案件223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34.84%;参加组织性活动受伤案件216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33.75%;暑期兼职受骗案件68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10.63%。

  据分析,在房山法院受理的暑期学生事故案件中,男生和女生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类型以及所占事故总量的比例均有所不同,其中女学生发生事故主要来自参与社会活动中遭受欺凌和暑期兼职受骗两种情况,在统计的640件案件中,女学生发生事故的案件数为152件,占案件总量的23.7%,事故发生频率和数量呈低位运行态势。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及相应数据的统计,房山法院总结发现暑期学生发生事故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事故发生主体年龄泛化,高年龄与高风险相伴相生。据不完全统计,学生事故的发生率与学生年龄并非反相关,在某些层面甚至呈正相关的态势,即学生年龄越大,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越高。高中生、甚至是已成年的大学生与小学生相比,社会认知程度更高、自我保护意识更强、自我行为控制能力也更强,但同时也伴随着自我挑战意识增强、青春期逆反心理增加等年龄特点,且作为家长对该年龄段的学生也逐渐放松了安全防范,以上诸多因素导致高中生、大学生假期事故亦屡见不鲜。

  二是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学生个人难辞其咎。据分析,暑期学生事故多发生在学生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实践中由于社会场所管理人的复杂性、社会活动举办方的多样性,导致学生出现事故时往往责任主体有多个,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且学生自身安全意识缺失更是事故成因的重要因素,常常因未能在行为能力范围内研判风险而需自行分担部分责任。

  三是事故责任主体分化风险、逃避风险现象严重。在诸多发生的事故中,很多是因为事故方安全措施缺位、社会责任感缺失造成的,在一些公众场所及培训、娱乐机构内部,责任人就易发生事故的风险环节及地点往往采取事前告知、警示等免责做法,并认为经过提示后如再发生事故其自身就能免除法律责任,而由于青少年冒险意识较强,往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一方疏于管理,一方敢于冒险,导致青少年在参加社会活动时安全事故频发。

  为更好的掌控学生暑期事故的风险节点,提高学生暑期生活的安全系数,及时防控社会及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及损失,房山法院以案释法,通过法官提示的方式引导学生、家长、教育机构、培训公司等在暑期期间从事相应活动时,重视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危险防范意识、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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