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为办户口掉入前夫骗局 女子诉前夫夺房产
24.10.2014 10:16
本文来源: 京报网
2008年1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在网上相识。2010年11月,王某购买了密云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当时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庭审时,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实际价款为68万余元。2011年1月,王某与刘某结婚后,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变更成与刘某共同所有,两人各占50%的份额。
婚后,刘某与王某商议为她和儿子办北京户口。刘某劝王某与其假离婚,并找一北京当地男子结婚即可。在刘某姐姐的介绍下,王某认识了吴某。
2012年5月中旬,刘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手续费用由男方承担。同时二人另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两人无共同财产。2012年7月,刘某办理了该房屋归其单独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不久就与吴某结了婚,并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吴某为王某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由王某给付吴某4万元。
王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一直与刘某在诉争房屋同居。2014年年初,王某因纠纷搬离后,诉争房屋由刘某居住至今。之后,户口没有办成,王某与吴某协议离婚。当王某回来向刘某要求过户房屋时,却遭到了拒绝。
今年1月17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刘某骗取诉争房产及现金。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刘某承认与王某商议为防止吴某争夺财产,建议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待事情办完后再复婚,并把诉争房屋重新变为共有。此后,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刑事案件。
庭审过程中,王某要求刘某赔偿5万元。同时,双方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现值每平方米1.2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和刘某的离婚约定系双方自愿,法院予以认定。在刘某主动与王某商议为防止吴某争夺财产、建议王某将房屋过户给刘某的情况下,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的约定,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刘某协助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王某给付刘某房屋折价款46万余元。(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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