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22.08.2017  16:2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深入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我委对2017年6月30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06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