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婚房 分手之后归哪方?
16.12.2014 19:0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王先生诉称, 2012年8月,在中介机构的居间下,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约定房屋的总价款228万元,其中首付款136万元,贷款92万元。上述文件签订后,他共支付了首付款135万元、中介代理费61 560元、公积金评估费1500元、担保费2705元、税款13 500元,其余92万元使用李女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2013年3月起李女士霸占房屋,导致我不得已租房居住,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归他所有。
对此李女士辩称,她共支付了44万元购房款,其中从她的帐户转到资金监管帐户43万元,还给了卖房人1万元现金。另外,入住时办理完物业交割,她又给付卖房人1万元。剩余92万元购房款也是用她的名义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所以她对诉争房屋贡献较大。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现房子由她居住使用,并进行了装修,而且贷款人不能变更,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应归她所有,她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9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李女士于恋爱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一套,总价款共计228万元。为购买该房屋,王先生共计支付购房款133万元,李女士支付3万元。因王先生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2012年10月,李女士与银行、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92万元,期限30年,李女士每月最低还款额4593元。截止起诉之时,李女士偿还贷款及利息共计61430.92元。另查,李女士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13年6月份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居住至今。后法院综合考虑两人的出资、办理入住、贷款及装修等方面,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由李女士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法官点评】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王先生的首付款出资部分虽大于李女士,但办理入住手续,交纳房屋贷款和装修均由李女士负责。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没有确定各自所占房屋的份额,为便于今后居住和偿还贷款,在两人不能继续按照共同共有形式拥有同一套房屋时,应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拥有房屋的一方应支付另一方相应共有财产的折价款。综合本案从李女士出资、还贷、今后继续还贷以及装修、实际居住的现实状况考虑,加之王先生不具有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故法院将诉争房屋判归李女士所有为宜,由李女士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现价给予王先生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参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由李女士给付王先生120万元为宜。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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