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捅破农田地膜回收难的“膜”

13.04.2016  13:05
      一年之计在于春。

正值春耕时节,农田地膜销售也进入新一轮高峰期。近年来,地膜越来越轻薄化,超薄地膜不易回收引发的“白色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不但拒绝超薄地膜在新疆市场的生产销售使用,并规定废旧地膜要做到百分之百回收。

这将农田地膜回收难的‘膜’彻底捅破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刘锦森说,从5月1日起实施的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对新疆全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禁产禁销禁用超薄地膜

地膜覆盖是一项成熟的农业栽培技术。对于保障农作物一播全苗、提高地温、保水保肥、抑制杂草生长等有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地膜覆盖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和使用年限的延长,地膜使用者为了减少投入,普遍使用超薄农田地膜。超薄地膜经过一季覆盖后,大都破碎成片状或絮状,机械无法回收,人工捡拾困难,农民清理残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新疆的气候条件特殊、秋翻冬灌时间短、回收时劳动力不足等实际问题,造成废旧农田地膜清理不彻底,年复一年地积累在农田土壤中,已严重污染农村生活环境和农田土壤,影响了农机作业质量和农业生产。

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指出,就自治区各地使用农田地膜的现状来看,农田地膜标准关系到废旧农田地膜的回收率,建议制定自治区农田地膜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利于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掌握尺度、严格把关,避免不达标的农田地膜在市场流通。

为此,条例对农田地膜地方标准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了厚度、耐候期、抗拉伸强度等关键性指标,禁止使用超薄地膜。

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有的委员在审议时提出,加大回收农田地膜的管理力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农田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标准,而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田地膜的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刘锦森说,条例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田地膜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都明确了处罚标准,对未履行回收责任的企业也将处以罚款。同时还细化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属于管理部门的问题将追究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对受理举报的部门不再是笼统地规定为有关部门,而是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条例还规定,对已核实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以聚乙烯为原料做成的普通农田地膜存在“白色污染”,那么,能否考虑较为环保的降解地膜?答案是肯定的,但其推广应用却面临着一个最大的“拦路虎”——价格成本。“无污染、可降解的农田地膜成本较高,因此条例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仅规定了倡导性的条款‘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刘锦森说。

确保农田地膜全部回收

自2012年实施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回收利用)项目以来,新疆支持企业进行厂房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设备购置以及残膜回收站点建设等,以提高全区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能力。目前新疆已实现项目区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率80%,资源化利用率85%以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说,及时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能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在审议中还有委员提出,只有管理好市场,管住农田地膜的使用,才能确保及时回收废旧农田地膜。

刘锦森介绍,根据委员们的建议,条例明确规定,农田地膜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有回收地膜的责任。这是在管理力度上进行了加强,确保农田地膜百分之百回收。

条例还明确要求回收企业要与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并定期公布废旧农田地膜回收标准、价格、回收量及以旧换新方案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还对废旧农田地膜回收数量、交送地点、回收的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也作出了规定。“作出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具体,符合新疆各地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说。

有委员在审议时建议增加对废旧地膜回收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从而增强群众及加工企业对废旧地膜回收的积极性,达到对土地污染防治的促进作用。

条例专门作出规定,生产、销售农田地膜的企业或者回收企业,开展农田地膜以及废旧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同等条件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为开展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的企业安排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记者从自治区农业厅了解到,目前农业厅扶持的废旧地膜回收企业有66家,遍布全区62个县。“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农业厅将在全区每一个县扶持一家废旧地膜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