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审理首例延庆区环保局作为被告行政案件
18.01.2018 23:1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月17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延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兆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延庆区环保局局长、延庆区政府代理人依法出庭应诉。
原告北京八达岭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单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出了法定标准,对原告作出限期治理、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延庆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延庆区政府于2017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被告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延庆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不正确;延庆区政府作出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有误。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延庆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延庆区政府的维持复议决定。
被告延庆区环保局辩称:延庆区环保局对原告进行环境管理行政处罚系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延庆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延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牢固树立“保护优先、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积极发挥以审判促环保的司法职能、严抓审判质效,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守护好首都绿水青山的“后花园”。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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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2018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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