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应聘快递员 称遭性别歧视引人格权纠纷
06.03.2015 19:4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邓女士诉称:原告在某招聘网看到被告发布在该网站上的快递员一职,在招聘网页上被告写明“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原告喜欢快递员一职且认为自己能够胜任,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告在线投递简历,当天原告接到手挽手劳务公司的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2014年9月25日下午,原告到被告酒仙桥营投部面试,该营投部的戴主任同意让原告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9月28日,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2014年10月1日,原告应戴主任要求前往北海医院做了入职体检,10月8日,原告到被告酒仙桥营投部签约,但被告知需要再等一周才能签约。10月16日,原告再次询问签约时间,被告知再等一周。10月19日,原告致电戴主任的助手李某询问不能签约的原因,李某表示因为原告是女性,所以被告总公司不批准签约。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原告所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并且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快递公司也雇佣了女性作为快递员。
此外,原告在试做两天快递员的过程中也得到了被告酒仙桥营投部的认可,达成签约意向 ,这说明原告完全能够胜任快递员的工作。但被告仅因为原告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原告受到就业性别歧视。原告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急需这份工作藉以谋生,被告的行为不仅在经济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也在心理上严重打击了原告的就业信心,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且情绪低落。原告看到同样境遇的曹菊(化名)提起诉讼得到海淀法院支持的报道,曹菊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所依据的是《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也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用12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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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201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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