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幼儿园被烫伤 幼儿园不服一审担责判决提出上诉

27.10.2014  19:19
  3岁的杨某在平谷区一家幼儿园就读时被开水烫伤,法院判决幼儿园向杨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该幼儿园不服,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三中院受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上诉案。

  2013年4月16日8时许,平谷区某幼儿园的教师马某将一杯开水带入教室,因疏忽大意,将水洒在在此接受托管教育的幼童杨某腿上,造成杨某烫伤。后杨某被送到北京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大腿15%深浅Ⅱ度烫伤,住院29天。被烫伤处的遗留皮肤痂痕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后还需行除疤痕整形手术。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支付了前期的住院费用,但对后来的治疗费及护理费、监护人误工费等费用协商未果,杨某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父母误工费、祖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七万六千余元。

  被告幼儿园不同意杨某的请求,认为自己前期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予以扣除;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合理,杨某不构成伤残,不应主张伤残赔偿金;整形费因未实际发生,也不应主张;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过高。且杨某的伤是当班教师马某和张某造成的,应追加这两人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该承担责任。杨某被烫伤系被告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所致,幼儿园依法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认为教师马某和张某有过错,在赔偿杨某损失后可另行追偿。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该幼儿园向杨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亲属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托费等损失十万六千余元。

  被告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鉴定结论错误,杨某不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确定的护理费过高,一审法院不追加教师马某和张某为被告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目前本案已经立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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