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5年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34号

08.04.2015  20:15

各区县局、分局,市计量院,国家光电中心:

  为加强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市局决定对16类计量器具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市获得压力变送器、速度式流量计、数字压力计、液位计、心电图机、压力传感器、氨自动分析仪、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发射光谱仪、质量流量计、电子经纬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激光测距仪、测地型GPS接收机、水准仪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二、时间要求

  抽样截止时间6月31日,检验报告、总结及相关文书报送时间截至9月31日。

  三、职责分工

  (一)市局统一制定时间进度安排和抽查实施方案,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局、分局与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二)市计量院负责压力变送器、速度式流量计、数字压力计、液位计、心电图机、压力传感器、氨自动分析仪、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发射光谱仪、质量流量计抽样、检验、判定和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等工作。其中选取心电图机,根据其抽查结果,编制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分析产品与行业发展情况,为产品质量监督积累更多的信息。

  国家光电中心负责电子经纬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激光测距仪、测地型GPS接收机、水准仪抽样、检验、判定和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等工作。其中选取测地型GPS接收机,根据其抽查结果,编制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分析产品与行业发展情况,为产品质量监督积累更多的信息。

  (三)各区县局、分局按照生产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做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结果处理、整改复查和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产品抽样。

  市计量院、国家光电中心要实行抽检分离制度,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抽样和检验工作,抽样人不能是主检、审核或批准人。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产品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时,要认真核对企业相关资质,并按照《关于修订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书填写和报送要求的通知》(京质监计监函〔2014〕19号)的要求,规范填写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未抽样企业生产状态确认单或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抽样前,市计量院、国家光电中心应将计划抽样时间提前告知企业生产地的质监局,相关区县局应积极配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抽样工作。

  如企业因转产、停产、破产、未找到生产企业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须将《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未抽样企业生产状态确认单》交企业生产地的质监局签字确认后报市局计量处。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抽样人员须要求企业提供该产品的标准文本,并随产品一同交市计量院、国家光电中心的检验人员。

  (二)产品检验及材料报送。

  检验时,严格按照抽查方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判定,并按照《关于修订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书填写和报送要求的通知》(京质监计监函〔2014〕19号)的要求,规范填写检验报告、工作总结、结果汇总表、检验结果通知书、样品处理通知书,检验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审查制度。

  检验结束后,市计量院、国家光电中心须将材料分类整理后报送市局计量处。报送的材料分3类:

  1.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材料。

  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样品处理通知书。

  2.市局需要的材料。

  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单或未抽样企业生产状态确认单、检验报告、工作总结、结果汇总表、检验结果通知书、合格或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

  3.生产地质监局需要的材料。

  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单或未抽样企业生产状态确认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合格或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

  市计量院、国家光电中心向市局报送材料后一周内,向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生产地质监局需要的材料和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材料统一报市局,由市局送达生产地质监局。

  (三)样品处理。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按规定时间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四)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

  区县局、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使用送达回证向不合格企业办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样品处理通知书的送达手续,告知法定权利和异议处理的方法。检验异议期为受检单位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

  同时,按照《关于规范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做好企业整改、复查、停业整顿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将后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计量处。

  (五)文书使用。

  各单位在监督抽查工作中,要按照《关于规范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4〕35号)和《关于修订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书填写和报送要求的通知》(京质监计监函〔2014〕19号)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填写相关内容。

  (六)工作纪律。

  不得擅自对外泄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不得将监督抽查结果用于任何与监督抽查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七)沟通配合。

  各区县局、分局和市计量院、国家光电中心要加强工作沟通和配合,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计量处报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8日

  (联系人:王健伟;联系电话:57520113、      13910867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