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19.05.2015  17:08

 

 

 

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5〕3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应当接受司法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时间

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从4月13日开始至5月29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4月13日至4月30日),律师事务所完成自查工作。

(二)考核阶段(5月4日至5月29日),各区(县)司法局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对市律师协会对本辖区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三)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要求,对本所进行自查,完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基本信息。

四、考核内容

区(县)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包括:

(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许可、备案情况;

(三)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按照要求参加市、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五)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代理工作情况;

(六)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七)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一)“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等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及律师网上信息登记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3.“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6.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健全,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管理,2014年12月31日以前开业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7.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能够遵守有关代理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8.积极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对本所代理案件情况登记上报;

9.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10.财务制度规范,配有专职财会人员,2014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2014年12月1日以前在银行开户的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11.接受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12.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和重点活动情况,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13.上一考核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按要求完成整改;

1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转的重大纠纷;

15.履行了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1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的;

2.在考核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办理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不服从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自查、网上申报、区(县)司法局审查备案、市司法局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按照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执业情况;
    (2)业务活动情况;
    (3)收入及纳税情况;
    (4)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
    (6)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
    (7)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8)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和重点活动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二)网上申报和审核

1.自查符合考核标准的,5月4日起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者txt文档)。

2.区(县)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网上审查,审查通过的,告知现场办理时间;审查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三)现场办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区(县)司法局告知的现场办理时间,持下列材料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

(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式二份);

(2)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

(3)2014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上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上年度纳税凭证;

(5) 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7)为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

(8)市、区(县)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2.区(县)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后,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3.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的情形,应要求其30天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30天内整改。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重新考核结果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当终止。

      5.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律师考核,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6.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7.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区(县)司法局公告责令其30天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区(县)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报市司法局注销。 

七、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一)市律师协会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将《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区(县)司法局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区(县)司法局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情况的报告(包括:书面报告和电子版),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2.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各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按照合格、不合格分类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3.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

4.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5.按要求完成整改,拟处罚或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三)市司法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完成汇总,并将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指定报刊和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   

八、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网上信息,按规定组织、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为便于办理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所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备案和服务事项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住所地区(县)司法局。

为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建议在本所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待本所考核结束后,再予申请。

(二)市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通知要求,确定2015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相关事宜,制定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衔接顺畅。

(三)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行政处罚等多种工作方式,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用好、用足管理手段,对未通过年度检查考核,要求整改的律师事务所,要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规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要求;对符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切实解决律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可以依据司法部规定、市司法局文件精神及市律师协会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动员律师事务所属地司法所协助做好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检查、备案、监督工作。

(四)各区(县)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应当严格规范执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通过书面记录、照片、录像等方式形成执法档案,留存备查。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增强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区县司法局在加盖年度考核印章时,要认真细致,保证加盖的印章端正、清晰、居中、美观。

特此通知。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样式)

                                      2.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

                  3.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4月10日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

(样式)

1.考核年度:二○一五年度

2.考核结果(字样):合  格      不合格

3.备案机关:

             

4.备案日期:2015年6月—2016年5月

说明:

      1.“ⅩⅩ区”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

2.“ⅩⅩ县”分别为:密云县、延庆县。

附件2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

 

1.考核年度:二○一五年度

2.考核结果(字样):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3.备案机关:

 

 

 

 

4、备案日期:2015年6月—2016年5月

 

说明:

      1.“ⅩⅩ区”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

2.“ⅩⅩ县”分别为:密云县、延庆县。

 

 

 

附件3

 

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一、市局、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事项联系人

市司法局律师综合处  王凯    58575628

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  徐小玲 58575626

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  陈鹏    58575670

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 杨宇  64515969(4月)

市律师协会办事大厅 64515982/5983/5984/5985(5月)

网络技术支持      赵莉  58575527

二、各区县司法局联系方式

东城区司法局公律科 84228053

西城区司法局公律科 83975226

朝阳区司法局律管科 87706656-204

海淀区司法局律管科 59555073

丰台区司法局公律科 63854724

石景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68811143

门头沟区司法局公律科 69827136

通州区司法局公律科  69516148

大兴区司法局公律科 69258014

昌平区司法局公律科 89704148

房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81387350

顺义区司法局公律科 81485194

怀柔区司法局公律科 69606200

平谷区司法局公律科 89991842

密云县司法局公律科 69056491

延庆县司法局公律科 69147173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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