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6〕99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
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了做好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及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及市司法局《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北京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定于2017年1月至4月开展2016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核对象
全市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公证员。
二、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成立2016年度全市公证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巡视员马捷同志任组长,公管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监察处、法制处、计财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管处。
三、考核机关
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市属3家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各公证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公证机构及负责人的考核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2016年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和公证执业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
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负责人的工作总结应当包括落实“公证便民利民十项措施”情况、公证质量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信访投诉处理情况、质量监控等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公证信息化进度情况、公证机构档案管理情况和2015年度年度考核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考核机关要逐项对照检查。
公证机构在市局组织的公证质量检查中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及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且积极整改,无其它违规问题的,机构及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可评定为合格等次;存在问题突出或拒不整改的,应降低等次评定考核结果。检查结果为合格且无其它违规问题的,机构及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方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区司法局组织的公证质量检查结果应参照此项适用。
(二)公证员的考核
公证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2016年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公证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对公证员进行考核评价。
公证员在市局组织的公证质量检查中有评分为60分(不含)以下公证卷宗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被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等次。有评分为60分(含)至85分公证卷宗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存在问题突出或拒不整改的,应降低等次评定考核结果。评分均为90分(含)以上且未发现其他违规问题的,方可被评为优秀等次。公证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区司法局和公证机构组织的公证质量检查结果应照此项适用。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6日前)
市司法局印发2016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根据通知要求及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领导小组,部署考核的各项工作。公证机构制定本机构公证员考核方案,并附公证员年度考核名单(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应说明情况)于1月6日前报至考核机关。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31日前)
1.公证员的年度考核
(1)考核机关审核所属公证处的公证员考核方案及公证员年度考核名单,对有不符合不参加年度考核条件的公证员应当责令公证处进行纠正,各区司法局于1月13日前将本区公证年度考核方案及经审核的公证员考核名单报至市局公管处。
(2)公证机构按照《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开展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2月7日前完成本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报告(一式2份)、公证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登记表》(一式2份,见京司发[2009]7号附件3、4)和《2016年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报表》(见附件2)、《2016年公证员年度考核等次表》(见附件3)报至考核机关。
2.公证机构及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1)公证机构应于2月7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负责人工作总结。
(2)考核机关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审查工作报告,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入考核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公证机构重新提交。
(3)考核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市局和公证协会将对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检查情况、信访投诉案件情况、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情况、落实公证信息化建设情况、公证信息及统计数据报送情况进行通报,考核机关应进行重点检查。
(4)考核机关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并公示,对考核对象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初步考核结果应同时报至市局公管处,并抄送市公证协会。
(5)考核机关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并向公证机构书面告知,填写《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及公证机构及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和《2016年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表》(附件4)。
(三)监督检查(3月底前)
1.市司法局根据各区报送的考核方案,安排人员参加部分公证机构的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2015年度年度考核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2)2016年度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卷宗整改情况;
(3)落实“公证便民利民十项措施”情况;
(4)复查、信访、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5)公证机构受奖惩情况;
(6)公证机构及人员业务理论研究情况;
(7)公证机构内部质量监控、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市司法局对区司法局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检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考核结果与考核标准存在差异的,将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说明。
3.市司法局和区司法局对所属公证机构组织开展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公证机构进行复核。
(四)总结通报 (4月底前)
1.各区司法局对本地区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2、区司法局于4月7日前将本区开展公证机构及人员年度考核总结;所属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登记表》(见京司发[2009]7号附件1、2、3、4);《2016年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报表》、《2016年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报表》、《2016年公证员年度考核等次表》《2016年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表》书面报送至市司法局备案。
3.市司法局对全市公证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建成立由公证管理部门、人事组织部门、法制监察部门组成的考核组织,对公证机构及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有条件的区可将公证年度考核与事业单位人事考核相结合,统一开展考核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步骤和时限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区司法局要精心筹划,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扎实推进年度考核工作,杜绝重报告轻实绩、重流程轻标准、单纯以测评分数定考核档次等问题,确保工作效果。要统筹安排,切实将考核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公证质量检查、信访投诉案件处理、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结合起来,汇总形成全面详实的考核依据,客观评定考核结果,真正发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
(三)严格标准,重点督导。各考核机关要按照市局三个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逐项打分,严格把关,尤其对于加减分项目,要有明确的依据。对于在质量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信访投诉积案较多的、公证信息化建设推进不力的、内部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拒不整改的,应降低考核结果的等次。
(4)认真整改,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等次的,由考核机关对其负责人作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或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等次的,由考核机关对其做诫勉谈话,并根据内部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在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机关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问题突出的,要组织公证人员进行离岗培训。本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公证机构,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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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8575656,58575649;传真:58575647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2016年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报表
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市公证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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