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6〕33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新农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顺利推进我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附件1)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
2016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复核和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最终确定2016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总数为900户,各区计划情况详见下表。
2016年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表(单位:户)
区 | 社救对象 | 优抚对象翻建 | 合计 | |
翻建 | 维修 | |||
丰台 | - | 3 | - | 3 |
门头沟 | 27 | 0 | - | 27 |
房山 | 145 | 7 | 27 | 179 |
通州 | 51 | 6 | 4 | 61 |
顺义 | 49 | - | 6 | 55 |
昌平 | 27 | 5 | - | 32 |
大兴 | 41 | 4 | 11 | 56 |
怀柔 | 115 | 20 | 20 | 155 |
平谷 | 60 | 20 | 20 | 100 |
密云 | 50 | 50 | 16 | 116 |
延庆 | 94 | 13 | 9 | 116 |
合计 | 658 | 130 | 112 | 900 |
注:社救对象含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贫困户。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贫困户,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农户纳入改造范围。
中央补助资金按以下三类下拨各区:丰台区做为近郊区划为一类;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昌平区、顺义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做为远郊区划为一类;密云县、延庆县做为远郊县划为一类。各区应优先确保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并根据本区危房改造实际户数平均分配中央补助资金金额。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2016年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为:社救对象翻建按每户不低于4.5万元补助,维修房屋按每户不低于2万元补助(依据我市抗震节能改造综合改造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房屋翻建按每户不低于5.4万元补助。
中央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叠加使用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信息系统录入
区民政局根据《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101号)附表内容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农户基本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应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样表(附件2)相关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二)档案管理
各区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系统样表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包括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鉴定和验收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样表等材料。
(三)报告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会同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附件3)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考核评价
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区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信息系统录入率和月进度表报送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项,评价结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
危房改造工作中的其他内容如建设标准、资金筹集与使用、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内容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5〕290号)(附件4)执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附件:1.《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
2.农村危房改造系统农户档案管理系统样表
3.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月报)
4.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5〕290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新 农 办
2016年9月14日
(联系人:市住建委 刘海莉;电话:59958905;传真:59958906)
(联系人:市民政局 于喜章;电话:65395606;传真:65395603)
(联系人:市财政局 赵 然;电话:88549056;传真:8854906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