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农办发﹝2017﹞14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要求,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2016年补贴实施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范围及标准
继续贯彻落实农财两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购机补贴政策总体思路,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和“有增有减”的原则,确定2017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28小类67个品目(详见附件)。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二、优化补贴政策实施
(一)实行敞开补贴。为切实加强宏观引导和关键环节措施落实,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须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进一步缩减补贴范围,要因地制宜,选择本地农机化发展重点、农业生产急需以及绿色生态节能产品列为补贴品目,并在年度购机补贴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县(市、区)应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市、州、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发布和维护,确保专栏内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要全面全程公开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问题等。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阳光政务。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透明度,提升补贴办理效率,我省将实行“互联网+购机补贴”,在全省推进购机补贴阳光政务网上申报项目。2017年,首先对拖拉机实行网上申报试点,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由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办理拖拉机牌证时,一并进行机具核实。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突出重点,细化需求。各县(市、区)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购机补贴规范性文件,并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规范性文件应在省级机具补贴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缩小机具补贴范围,突出补贴重点;应细化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合理安排资金,杜绝“寅吃卯粮”。
(二)强化监管,关注市场。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补贴实施中,应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补贴系统数据的分析,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办法,把好补贴信息录入关;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的价格监控,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补贴办理并及时向省农机局报告。
(三)加强内控,严肃纪律。各市、州、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购机补贴内控制度,通过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具体工作环节,分析重点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继续严格执行“四个严禁”的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农机企业或购机者收取任何费用。积极争取购机补贴工作经费,优化补贴工作环境。
(四)执行规定,严查违规。各市、州、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属地管理的查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地的购机补贴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共同做好我省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同时,要关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馈省农机局,便于《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修订和完善。
其他相关事项,依据《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15〕12号)和《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16〕7号)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