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07.04.2015  18:58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提高主要农作物和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突出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推动农业生产全面和全程机械化,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效保障。注重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我省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按照因素分配原则测算市、县农机补贴资金规模,并下达各地执行。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属单位(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9个品目(详见附件1)。市、县级农机部门不得缩小或者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xx市监督电话:……”的监督标识(详见附件9)。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详见附件2。

各市、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市、县财政资金可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外的,当地生产急需、技术成熟、保有量不足的农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3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5)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乡镇农机部门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详见附件4)。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部门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乡镇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5.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6.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7.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乡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购机补贴对象审核所需其它材料、购机补贴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兑付的具体操作等由县级农机补贴工作方案明确。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7。

七、工作职责

(一)省级农机、财政部门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做好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省农机局:推进全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与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对各市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在全省范围内至少组织1次农机补贴专项督查或重点检查,通过开展实地随机抽查、电话抽查等形式,监督检查各地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各地按时报送农机补贴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农机补贴资金管理,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兑付,加强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管。

(二)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对各县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市级农机部门:与县级农机部门签订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公布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受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内购机者及机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抽查。

(三)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1.县级农机部门

(1)培训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乡镇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附件8)。

(4)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县级财政部门

(1)培训、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乡镇财政部门监管,并配合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四)乡镇农机、财政部门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乡镇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录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级农机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乡镇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乡镇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五)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六)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