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通报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09.05.2018 22: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自2016年以来,平谷法院民一庭受理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收案量激增,共受理123件,占总数的10.2%,同比增长180%;2017年共受理105件,占总数的15.1%。尤其是“3.17新政”出台后,实施“认房又认贷”,贷款政策上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缩短按揭贷款年限。后续国家又陆续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限购、限贷措施更加严格,部分购房人因资金或资质问题,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长。
二手房买卖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受政策影响明显,涉及的问题及可变因素较多,交易过程易产生纠纷,主要问题有卖方、买方、中介、政策等四方面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房屋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证件不全的房屋,二是产权共有的房屋,三是被抵押的房屋,四是法院保全的房屋。
针对以上问题,平谷法院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买受人应提高自身的购房能力及法律意识。在合同签订前,要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审核房产证的真伪、房主与出卖人是否为同一人或有无出卖资格、房屋属性、权属是否完整、房屋情况与房产证是否一致等。合同签订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着重注意其中的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要提高履约状态的“留痕”意识,对于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及时取证,妥善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加大对违约方的惩处力度。此类纠纷通常涉及两类违约情形,一类是恶意违约,一类是政策变动,需要区别对待两类违约行为。一方面,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恶意毁约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惩处,提高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对因政策调整,致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客观无法继续履约的,可结合新政出台时间,综合审查其是否存在拖延行为或补救可能,进而确定是否违约行为或具体违约成本。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追责及监管力度。二手房交易过程多有中介机构的参与,纠纷的产生也有很大一部分与中介机构相关。因此,一方面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加大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整顿力度,严格从业资格。另一方面,可向当事人释明,对于应属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引导其向中介机构主张,增加中介机构的违约成本。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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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20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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