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01.12.2017  19:06


京民慈发〔2017〕444号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慈善文化,表彰慈善先进典型,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146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7〕210号)的要求,现将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申报和推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奖项设置


(一)推荐对象


2015年以来在北京市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二)奖项设置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向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


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向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北京可推荐候选对象共12个(每类奖项无数额限制)。


二、工作机构及职能


成立由北京市民政部门、相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北京市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办公室,负责审议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北京推荐名单。


办公室日常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由北京市民政局慈善工作处承担;办公室委托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汇总及填报等事务性工作。


三、工作目标


广泛吸收社会各方参与,充分宣传和动员,深入挖掘我市慈善先进典型,选出高质量的、能够代表“首善之区”形象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推荐到“中华慈善奖”。


四、推荐范围、推荐要求及推荐标准


(一)推荐范围


1.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2.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3.在北京市开展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北京市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二)推荐单位


1.慈善组织申报奖项: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进行推荐;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作为推荐单位;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会员单位也可由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作为推荐单位。


2.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市级单位可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市国资委和市工商联重点对我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就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奖项进行推荐。


3.十六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奖项的推荐。


4.北京市民政局各职能处室可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以局名义进行推荐。


(三)推荐要求


1.北京市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办公室不直接接受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自荐。


2.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慈善楷模和捐赠个人奖项,一般要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情况要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


3.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推荐标准及依据


1.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在2015年至2016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等。


2.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将综合考虑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


3.捐赠企业奖,将主要依据企业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4.捐赠个人奖,将主要依据个人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五、申报工作


(一)申报材料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包括:


(1)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一式二份)。


(2)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奖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3)能够证明拟推荐对象对慈善事业发展所做贡献的文字、照片和影音材料,照片和影音材料分别刻制光盘。


3.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二)材料接收


请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推荐工作办公室材料接收窗口(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六层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逾期不予补报。



附件:

1、 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申报表

4、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日

(联系人:张杨;联系电话: 65395937,653961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