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泉水占用储量补登记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相关区县分局、矿泉水企业:
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矿泉水储量管理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统一开展矿泉水占用储量补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储量登记证书,是本市矿泉水采矿登记的必要凭证,未取得矿泉水储量登记证书,不予办理矿泉水采矿登记手续。
二、本市矿泉水企业,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已取得储量主管部门储量认定或备案的,可申请矿泉水占用储量补登记,取得矿泉水储量登记证书。
申请矿泉水储量补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储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份;
2.储量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证明复印件1份;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工作安排
1.市国土局各相关区县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矿泉水占用储量补登记工作,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矿泉水储量补登记的矿泉水企业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国土分局;
3.市国土局各相关区县分局应于2014年12月22日前将辖区内经初审通过的申请矿泉水储量补登记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局勘查储量处。
4.市局勘查储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泉水储量补登记手续的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地热矿泉水储量登记表.doc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9日
(联系人:贾宏刚;联系电话:64409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