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聚焦首个国家宪法日:五四宪法至今仍闪烁耀眼光芒

02.12.2014  13:38

 

  图1: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宪法草案的报告。 

  图2:牧民群众积极参与1954年宪法草案大讨论。    图3: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场外。 

  图4:1954年9月20日,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通过宪法。 

  图5:北京市群众欢庆1954年宪法颁布。 (资料图片) 

  □法制网记者席锋宇

  “9月20日,当大会宣读修改过的宪法草案全文后,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场上每个人都非常激动,兴奋不已,场面非常热烈。投票后,全场代表都站起来,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代表们的一片欢呼声中通过。在回驻地的车上,我们仍然兴奋不已,欢呼不止。老百姓也都自发上街游行,高呼拥护宪法的口号。我们的车开得很慢,大家一路欢呼着回到驻地,我嗓子都喊哑了。”

  胡兆森,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6岁时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起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宪法的情景。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是我一生中最难忘的大事之一。当时我还把这件事写在日记里。”胡兆森说。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奠定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

  从共同纲领走来的新宪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不具备,于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说,共同纲领实际上是建国纲领,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宪法性文献,它规定的一套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主要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政权体系的需要。到了1953年,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等发生了变化,客观上形成了制宪所需要的环境。共同纲领的一些规定开始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虽然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它本身不是宪法,不能代替宪法长期存在。于是,制宪工作被提上日程。

  参与1954年制宪工作的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在其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详细记录了这一段历史。

  1952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周恩来阐明了要以共同纲领作为宪法的基础的指导思想。他指出,宪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我们的国家制度、社会结构、人民权利三部分。而这些内容在共同纲领里面已经包含了。共同纲领中已经实行的或者将要实行的以及必定实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把它拿到宪法里面来;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加以斟酌或作若干修改后,也可以拿到宪法里面来;选举法中的选举原则也可拿到宪法里面来,这个,就可以组成整个宪法。

  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名单是毛泽东在会上提出来的,共33人。

  1954年年初,中共中央指定成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领导并亲自参加工作。1月9日,宪法起草小组正式展开工作。

  1954年3月23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中南海举行。这之后,又分别于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5月31日、6月8日和6月11日举行了六次全体会。

  韩大元说,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七次全体会议,对整个宪法结构、内容与具体条文的表述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与论证。通过对当时讨论宪法草案的原始档案分析,可以看出,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表现出其政治智慧与专业素质。

  宪法起草委员会又于1954年9月8日和9月11日召开了最后两次全体会,把宪法草案的内容从头到尾顺了一遍,讨论了宪法草案报告草稿。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一天,即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一次临时会议,最后对宪法草案作了两处修改。

  一届、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室务委员的陈舜瑶回忆说,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当天,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讨论了宪法草案和刘少奇的报告。

  “我们组当时讨论最热烈的是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陈舜瑶说,从宪法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审议到通过,每一步都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的法律才能清楚、明确、正确,做到符合人民当前、长远的根本利益。

  1.5亿人次的全民大讨论 

  “这一宪法的产生过程,也说明了它深刻的民主性。”1954年6月14日,李济深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一句话体现了五四宪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民主。

  “迄今法学界和政法界都公认,五四宪法是比较好的一部宪法。制宪过程也是一次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原主任郭道晖曾撰文如此评价。

  参与制定宪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成美回忆说:“从1954年3月23日提出初稿到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草案经历三次讨论。第一次大讨论是由全国政协组织北京17个和解放军18个单位共八千多人讨论了两个多月。第二次讨论是公布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我当时作为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人也曾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整理意见上报。第三次大讨论是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了修改后,提交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两次临时会议讨论通过。”

  1.5亿人次,3个月的时间,100多万条意见。

  直到今天,这组数据听来依然让人震撼。而这组数据就来自于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全民大讨论。1954年6月,宪法草案全文公布,全民大讨论由此展开。

  当时,许崇德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资料组做服务工作。他曾回忆,当年,刚好赶上多年不遇的水灾,各地都在组织抗洪,可是全民宪法讨论并没有因此停下来,相反,不少地方政府是在防洪堤坝上组织民众讨论的。各地整理出来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因为洪灾不好运送,就用油纸、油布把文件裹起来空运到北京。那是资料组最忙碌的时候,我们负责把这些意见整理出来,天天加夜班,每拆开一包,都非常激动。

  从1954年6月16日开始,到9月11日结束,全民宪法讨论历时近3个月。

  韩大元说,为了搞好草案的讨论,各地普遍成立了宪法起草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和辅导学习讨论的骨干分子,有组织地进行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宣传工作。各地采取的宪法草案的讨论形式呈现多样化,发挥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这是1949年以来,全民对宪法热情最高涨的时期。新华书店北京分店发售的宪法草案单行本与刊载宪法草案的《中国青年》、《学习》等刊物,近一个月销售了74万份。据统计,在北京讨论宪法草案期间,听取关于宪法草案报告并参加讨论的各界群众约有103.5万余人,在讨论中各界人士提出对宪法草案的意见143565件。宪法草案的讨论实际上是一场民主政治教育,人民在亲身参与中理解和评价宪法草案的精神和内容。”韩大元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一书中记录下这一历史时刻。

  当然,这种全民式的大讨论并不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起草委员会对这些意见整理成册,客观科学充分采纳人民的意见。比如,宪法草案第三条第三款原规定为:“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对此,有些人提议,在这一款里,不仅应规定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而且还应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是正确的,把第三款改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主首先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进而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等各方面事务。五四宪法的制定既是按照民主原则展开的,同时又在国家层面保障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韩大元认为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自主运用制宪权制定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和时代性。制宪理念、制宪内容与制宪过程以民主原则为基础,反映了民主的基本价值。

  构建起民主政治制度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宪法第二条的上述规定,在根本法意义上确认了新中国的民主制度,明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实现权力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制度等等。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五四宪法根据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创立的适合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

  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副教授薛剑符说,五四宪法简短的106个条文,使近代以来先进中国人关于民主政治的诉求跃然纸上,中国共产党集中人民的心愿和智慧以根本法的形式构建了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五四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文,共有19条,加上总纲中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的5条规定,共有24条。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创举,也是由五四宪法确定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基层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直接体现,五四宪法对其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一宪法对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办法、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薛剑符认为,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建构,既考虑了历史的连续性,又充分考虑了当时已经开始的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实际,其所建构的民主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充分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石。我们时下所做的每一步改革和完善实际上都证明了这一政治体制的预见性、合理性和现实性,都是对这些基础性政治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薛剑符说。

  五四宪法是现行宪法基础 

  2014年9月16日,纪念五四宪法颁布60周年学术座谈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召开。

  9月20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举办“新中国宪政的奠基与发展:纪念五四宪法制定六十年”学术研讨会。

  9月22日,中国法学会举行五四宪法颁布六十周年报告会。

  7天时间里,三场关于五四宪法的会议相继召开。这部诞生于60年前的宪法,究竟有着怎样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呢?

  正如许崇德所说,第一次把我国各项基本制度确认下来的是1954年宪法,后来的宪法都是它的继承和发展。宪法的体系结构,也是由1954年宪法首先奠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庆福指出,1954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这两个原则成为我国宪法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五四宪法还为我国开创和奠定了一系列包括社会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教育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在内的基本社会制度和包括国体、政体、国家机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在内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些社会政治制度成为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

  许崇德的一段话,或许可以为五四宪法到今天还闪烁光芒作注脚——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在我国整个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954年宪法以崭新的内容、崭新的风貌屹立于中国宪法史上。它无疑是耸立在中国历史上区分两种截然不同宪法的分水岭。站立在岭巅前后顾盼,但见旧宪法犹如泥沙堵塞的涓细浊流;而前望新宪法,则似同清澈江涛,浩浩荡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