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并获积极回复

23.12.2014  15:39

      近日,昌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罪犯李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检察监督时发现,该案存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交付执行不到位等三项不当情形,遂向该案的审判和决定机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现已获得积极回复。

    2008年1月28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宣化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患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糖尿病下肢血管病变,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接到关于李某某案件的举报信息后,我部门干警赴李某某居住地派出所、居住社区、河北省人民医院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我们认为:第一,李某某所患疾病为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中“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激发感染,高血压病Ⅲ期”的程度,不应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二,宣化县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所依据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李某某为男性,不应适用此条规定;第三,李某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一直未被纳入社区矫正,长期处于漏管状态。本部门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向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宣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到我部门发出的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后,专程赴昌平区检察院就此案作出回复,承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重新核查,符合收监条件的坚决收监。并表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交付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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