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停车未设标志 货车躲避酿事故

31.10.2014  17:34
  原告崔女士诉称:2014年1月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出京方向26公里处,訾先生驾驶的登记在某货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为徐先生)由西向东行驶,该车先后与白先生、孙先生所驾驶的头东尾西停放的登记在某客运公司名下的大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后孙先生驾驶的车辆右侧又与四行人及护栏相撞,造成崔女士等四行人及二车车上人员共计六人严重受伤,三车及路政设施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白先生、孙先生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訾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六受伤人员无责任。崔女士受伤后在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91天,被诊断为骨盆骨折等症。经司法鉴定,崔女士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指数为20%,误工期18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为90日。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訾先生、白先生、孙先生、徐先生及某客运公司、货运公司、三保险公司赔偿崔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经法院调查,事故发生时,白先生驾驶的客车由于刚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产生故障,因此停放在高速路上,但未设警示标志,孙先生驾驶客车预接载故障车辆的乘客而停放在路上。此时,訾先生驾驶货车行驶至此,由于高速路上车速较快,故障车未设有警示标志,訾先生未及时发现停放的故障车辆,为躲避该车,无奈与孙先生驾驶的客车相撞,后客车与四地面等待乘车乘客相撞,该四人受伤,货车车上一乘客及客车车上一乘客受伤,共六人严重受伤,车辆和路政设施受损。

  11月5日(周三)下午14时,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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