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等两高官获减刑:死缓改无期
经北京高院裁定,因受贿74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此外,受贿1263万元,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在201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也被北京高院裁定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据了解,两人赃款已全部追缴。
受贿746万 中移动原党组书记获减刑
1958年出生的张春江是山东烟台人,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曾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裁。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被移送至司法机关。
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张春江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期间,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
2011年7月22日,沧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春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沧州中院查明,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河北省高院经复核,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张春江开始于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8日,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去年8月26日市高院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该案开庭审理。
直到2014年11月,北京高院裁定,在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将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受贿1263万 赣政协原副主席死缓减无期
因受贿1263万元,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在201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也由高院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宋晨光,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126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晨光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以严惩。
鉴于其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7日,山东省泰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院复核后作出了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2014年7月18日,也就是宋晨光服刑两年后,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以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北京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对此案进行审理。
经北京高院查明,宋晨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据此,法院决定将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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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