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法律底线 网络直播才能名利双收
09.12.2016 20: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在地铁上网络直播晾衣吃喝,博得关注度;在房间里直播色情表演,获取高额收入。近年来,直播成了一个热门词汇,诸多民众在观看的同时也开始通过各种形式加入到这场自导自演的狂欢中。
网络直播的流行,是强调体验式互联网经济的结果,其在形式上满足了部分人想要窥探他人生活的欲望。观看者希望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别人的生活,且可以品头论足;表演者希望通过直播的方式获得利益,给观看者虚幻的权利,即观看者的点击、消费推动甚至决定着表演者的行为。
网络直播的流行与现代人孤独寂寞的心理有关。通过网络直播,可以在一夜间成为万人瞩目的对象,还可借此获取高额回报,如此“名利”双收的娱乐形式,迅速吸引了诸多的参与者,进而促进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多。市场热闹之后,竞争随之产生,部分网络直播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粉丝和“礼物”,便开始了颓废、色情、暴力的低俗之路。于是,“吃点一般人不敢吃的东西”的“吃货凤姐”火了;进行淫乱表演的“雪梨枪”红了,千奇百怪的网络主播越来越出格,低俗的“捧场者”也越聚越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通过直播个人表演和生活博得关注度并获利的情形而言,并非法律所禁止。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事情都有底线,所以直播的过程不能扰乱他人生活和公共秩序,直播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因此遭受惩戒。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可见,在地铁、公园等公共场所举行怪异类直播影响到公共秩序,或者在直播中进行淫秽表演、散布谣言者,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直播平台而言,对播出的内容也当肩负起一定的审核和监督职责。《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如违反上述义务,直播平台则应依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2016年7月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根据情形,将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网络直播恰如一面放大镜,在演绎表演者的生活细节和内心欲望之时,亦在折射着观看者的趣味高低,然而在或热闹或高雅或低俗之外,法律给出的底线非常明确:勿扰他人和公共秩序,净化表演内容。唯有如此,表演者才能以正当之名获得正当之利。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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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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