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拟明年元旦落地: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12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如在会议上获得通过,本修正案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出生的二孩都将视为“合法”。
据介绍,此次草案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法,总体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是明确计生法修正案了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调整和完善了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草案废除了独生子女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并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关注1两孩政策全面放开
修改内容
草案将原人口计生法中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两孩政策全面放开。
“再生育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常委委员会规定。
草案还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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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与时俱进调整
对于此次修法,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表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人口规模依然巨大。计划生育政策依然在执行,只是在数量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法咨询组专家湛中乐指出,草案正式实施之后,计划生育的重点有了重大改变和调整,绝不能再等同于过去的独生子女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修正案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含义和内容。
对于“再生育子女”的表述,翟振武解释道,这里的“再”生育是指的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包括再婚的家庭,新的家庭组成了,要有自己的孩子,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固。还包括前两个孩子有残疾的家庭等情况。
湛中乐也表示,地方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再生育要以地方具体办法出台的时间为准来判断是不是抢生。因此建议地方抓紧时间来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要太滞后。
关注2 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之前,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
对此,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省区市制定具体待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延长产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政策系教授陈友华认为,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缺乏相关支持性政策,就很难达到效果。给予孕产妇更长的假期、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措施,可以减轻二孩家庭的负担,更有利于与人口政策的调整相衔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