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现1800万 父女双双获刑

16.12.2014  19:03
  父女二人注册“空壳”公司,申请POS机后专司信用卡套现业务,涉案金额达1800余万元。近日,因犯非法经营罪,父亲老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罚金20万,女儿小娟(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3万。

  老陈是江苏涟水人,高中文化,今年48岁,女儿小娟,中专文化,26岁。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6月至11月间,老陈和小娟在在朝阳区安华桥附近,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法为他人刷卡套现,共计1800余万元。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老陈父女二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老陈系主犯、女儿小娟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对二人予以惩处。

  据老陈在公安机关供述,2011年中,他听朋友说刷卡套现能挣钱,于是开始揣摩这件事。他在网上认识了阮某,阮某在网上打广告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POS机。后遂让小娟联系其注册了北京开通源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妻子刘女士。2012年5月,他又让小娟以公司名义办理了POS机。公司没有业务,也没有办公地点和办公人员,注册公司就是为了申请POS机用的,但妻子刘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一申请下来他就开始刷卡套现,并通过网络发布承接POS机套现业务的信息。每次他会根据套现金额按照0.7%到1.5%的比例收取客户手续费,一共挣了3万多元。

  小娟在公安机关供述,注册公司和办理POS机都是其联系阮某办理的,代办公司注册手续花了1万元,申请POS机花了7400元,期间阮某还让其到位于王四营图书市场的一处摊位,陪银行工作人员照相以核实公司业务真实性,阮某称因POS机挂在书店下,其中有3400元是给该商户的好处费。2012年5月,POS机申请下来后,其将所有东西给了父亲。具体帮客户刷卡套现多是父亲操作,她只是在父亲忙不过来时帮忙,另外也给父亲带过几个客户。公司账户和POS机一直是父女二人自己在使用。

  法庭上,老陈和小娟均认罪,但对犯罪金额却提出了异议。二人辩解是从2012年10月份才开始使用涉案POS机的,犯罪金额应在500万元以下,2012年6月至10月间该POS机一直由阮某使用,但阮某联系不上,也没有证据证明阮某使用的情况。辩护律师主张老陈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初犯,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且正值哺乳期,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陈提议申领POS机刷卡套现,后指使小娟注册北京开通源宝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5月以该公司名义申办POS机终端。2012年6月至11月间,二人在朝阳区安华桥附近,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使用上述POS机终端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并收取手续费,刷卡金额180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在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POS机刷卡交易明细及申办手续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二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故法院未采纳父女二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解。法院认定老陈为主犯,小娟为从犯。考虑二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决定对老陈从轻处罚,对小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朝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老陈有期徒刑五年半、罚金20万,判处小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3万。一审宣判后。老陈对判决不服,已于日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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