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老赖”团圆难

13.03.2015  17:34
  2014年1月份杨先生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2个月后归还。但借款到期,杨先生并未向李某偿还借款,李某遂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偿还借款1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杨先生偿还10万元欠款。

  判决生效后,杨先生亦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并且以各种借口决绝偿还借款。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先生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向杨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督促杨先生履行判决义务,但杨先生总是以在外地、暂时没钱,正在想办法等借款决绝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法查询杨先生名下财产,并未发现杨先生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经李某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杨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将杨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久,杨先生主动联系法院,称其在准备回家与家人团圆,共度元宵佳节时,突然发现自己无法乘坐飞机。经向有关部门询问,才发现自己已经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杨先生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相应案款,并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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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实行加大了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该规定实行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已经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履行判决义务,并且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健全,“老赖”被执行人将寸步难。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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